第 一 條: 為紀念徐藹諸女士並依據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特設立「財團法人藹諸護理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培養護理人員,改進護理教學,鼓勵學術研究為宗旨,進而提高護理素質,增進社會福利,辦理左列等業務:

一、 提供國立台北護理學院畢業生進修獎學金。

二、 提供國立台北護理學院護理教師進修或研究獎助金。

三、 籌辦或資助護理學術活動。

四、 其他與上述宗旨相關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三六五號國立台北護理學院。

第 四 條: 基金來源與運用:

一、 本會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壹百萬元,為國立台北護理專科學校前故校長徐藹諸捐助,日後將繼續接受其他個人、法人或機關團體贊助捐款。

二、 本會經費由本會基金之利息與各種捐款充之。

三、 本會基金僅適用於本章程第二條規定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下設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承辦本會日常事務,其職責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 六 條: 董事會:

一、 本會設董事五—七人組成董事會,均為無給義務職,由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常務董事三人,其中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

二、 本會董事由國立臺北護理學院、護理專校畢業生、護理教師中遴選之,第一屆董事由本會籌備會產生之。

三、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四、 本會各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五、 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由董事長或董事二人以上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六、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得出具委託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並代表決,惟每一代表董事僅得接受董事一人之委託。

七、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基金會之籌集與管理。

(二) 訂定接受獎助學金之資格及給付標準。

(三) 本會工作之計畫與監督。

(四)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 董事之改選。

第 七 條: 本會得設置名譽董事及名譽顧問,由董事會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以全體董事一致之同意聘請之。

第 八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利息及本會成立後所得捐款為原則。

第 九 條: 本會得經董事會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奉主管機關核准後解散之,其剩餘資金及財產悉數應歸屬政府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轉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 十 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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